一、为了规范长沙仲裁委员会湖南省消费争议仲裁中心联络处(以下简称联络处)的管理,保证长沙仲裁委员会湖南省汽车消费争议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公正及时地仲裁合同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和《长沙仲裁委员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订本办法。
二、联络处是中心在全省范围内按照《仲裁法》和本会《章程》组建的,代表本会在市区域依法开展仲裁业务活动的办事机构。
三、联络处由中心秘书处领导,业务工作受中心秘书处指导。
四、联络处的设置由中心秘书处根据业务需要,商量挂靠的相关部门同意后提出设置建议,经中心审定后进行设置。
五、联络处的主要职责是:
1、宣传仲裁法律知识和新的仲裁制度,为当事人提供仲裁法律服务;
2、对汽车消费争议的当事人进行沟通与调解;
3、负责本辖区(系统)内合同中仲裁条款,仲裁协议的修订工作;
4、代表中心接受当事人委托,接受汽车消费争议仲裁案件;
5、协助中心、联络本辖区内的经销商;
6、办理中心交办的其它事务。
六、联络处设主任一人,联络员一人。
七、工作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热爱仲裁事业;
2、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和合同管理经验;
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相应的文化程度。
八、工作人员一般从设置单位内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人员中产生。
九、工作人员由联络处推荐,中心秘书处审查,报中心主任审批,由本会聘任,聘期为两年,期满可以续聘。
十、本会联络处办公室负责建立受聘工作人员当案。
十一、工作人员受聘后,应按时参加本会组织的业务培训,经培训后颁发联络处工作人员工作证。
十二、工作人员的权利:
1、有按照《仲裁法》及本会《章程》开展有关仲裁业务的权利;
2、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3、有享受工作报酬的权利。
十三、工作人员的义务:
1、有接受本会业务指导及培训的义务;
2、有宣传仲裁法律知识和新的仲裁制度的义务;
3、有完成本会交办的其他工作的义务;
4、有接受中心秘书处监督的义务。
十四、中心定期对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对仲裁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本会将根据贡献大小给予表彰奖励。
十五、工作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廉结自律、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对违纪者,本会将予以解聘或除名。
十六、联络处应根据职责,按照《仲裁法》及本会《章程》、《仲裁规则》的有关规定,依法开展仲裁联络业务活动。
十七、联络处受理案件的一般程序:
1、初审当事人的仲裁申请,看其是否符合条件,手续是齐备。
2、对符合条件,手续齐备的案件请将示中心秘书处受理;
3、对案件不符合或手续不齐备的案件对当事人进行咨询解释,请其补充有关资料再以初审;
4、及时将需要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的仲裁案件中的财产(证据)状况及时向秘书处通报;
5、案件审结后,做好各方当事的工作;
6、必要时回案件进行跟踪工作。
十八、联络处应加强与中心秘书处的日常业务联系,及时通报有关工作情况。
十九、建立联络处定期业务工作会议制度,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临时召开。
二十、联络处的经费主要挂靠的相关单位解决,联络处所联络的案件受理费的8-10%作为对联络处人员的奖励。
二十一、本办法自 2006年10月15日起施行。
二十二、本办法由长沙仲裁委员会湖南省汽车消费争议仲裁中心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