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对于安全气囊的弹出条件往往是个难以解释的问题,而对安全气囊的投诉案例我们也屡见不鲜。安全气囊的弹出需要符合一定的碰撞条件,这是厂家一贯的解释。比如发生侧面碰撞的时候,正面的安全气囊就不会打开。但是如果车辆连发生严重的正面碰撞,安全气囊都无法打开,我们是否有理由怀疑汽车的质量存在问题呢?对于昨天我们刊发的现代越野车气囊未开投诉事件(详见《欲哭无泪 安全气囊你到底怎样才肯弹出来》 ),我们特地邀请了蒋律师从法律角度来分析安全气囊不开究竟谁的错?
本法律分析系据投诉人介绍而做,本律师(北京汽车律师网、北京凯亚律师事务所,蒋苏华律师)不对其所述内容的真实性进行怀疑和评述,本分析也非此纠纷的法律指导意见,仅为本律师个人观点,供有兴趣者参考、交流。
本事件是典型的因汽车质量缺陷而导致的侵权纠纷,从诉讼方案而言,我个人以为有两个角度可以选择,一)安全气囊未打开;二)汽车质量不符合《汽车侧面碰撞的乘员保护》GB 20071-2006标准;不管选择那个诉讼方案,从法律责任的角度来看,都有三个基本一致的焦点问题:1)安全气囊是否应当打开(或汽车质量是否符合标准)? 2)安全气囊不打开同事故损害的因果关系(或如汽车质量不符合标准,其同事故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3)举证责任的分配。因第3个问题是穿插在第1、2问题之中的,故对其不做独立分析,而两种角度的诉讼方案在法律分析上也基本类似,无重复介绍之必要,本文仅对第一套方案做详细分析,但欢迎同有兴趣者做进一步交流。
1、安全气囊是否应当打开?
安全气囊属于汽车被动性安全保护设施,事故发生后,在一定条件下自动打开,对驾驶人员和乘员进行安全性保护,如在特定条件下安全气囊不打开,本来从设计角度而言应当避免的损害未能避免,这就是我国《产品质量法》上所定义的的产品质量缺陷;而且产品缺陷侵权为无过错责任,故不用讨论受损害人或司机等人的过错问题。
本问题的重点就在于,事故发生时的条件是否达到特定的安全气囊打开条件?这也是厂家们惯用的抗辩手段,对于安全气囊打开的条件,目前我国并无统一的标准,所以各厂家之间有一定的差异,但国际上(如,欧洲、美国、日本等)已有成熟的技术标准,该标准可以作为合理的参考依据,而不能仅据厂家的“自圆其说、自证其说”;就举证责任而言,毫无疑问,是为厂家责任,厂家必须证明该安全气囊不存在缺陷(该观点目前在学界和实务界都存在一定的争议,我强烈支持此观点),否则必将承担相应责任,受损害人根本不需要去证明什么,唯一要做的就是,从法律角度对厂家所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并将其推翻,让其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当然,如受损害人能自行证明该气囊存在缺陷是最好,但难度很大,有时甚至是不可能。
就本纠纷而言,根据投诉人介绍、照片及现场勘察图等所反映的情况,我个人以为该车安全气囊在当时的情况应当打开,安全气囊的打开由碰撞角度、碰撞位置、相对速度等因素决定,其各有一定的合理范围,我在这里不做介绍(这应当听取技术专家的意见,本人虽曾从事过汽车设计,但那是数年以前的事了,在此不敢乱说,以免方家见笑)。
2、安全气囊不打开同事故损害的因果关系
产品质量缺陷侵权纠纷的法律要件包括:行为(就是缺陷存在)、损害结果、因果关系;损害结果可能有很多,但能要求厂家承担责任的只能是因安全气囊没打开而产生的损害,而且受损害人必须证明此中的因果关系,否则该要求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具体到本纠纷,如受损害人选择安全气囊存在缺陷的侵权诉讼,其仅能要求本由安全气囊打开进行保护,但却遭受损失的人身、财产,至于其它(如车辆、对方损失等)的损失,因其是因碰撞而产生,同安全气囊无关,故不能在此诉讼中提出,如要对此些损失进行救济,只能根据材料另行谋划诉讼方案了。
另外几个要注意的问题:
1)被告的选择,根据《消费者权益法》、《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受损害的人可以选择汽车销售商,也可以选择汽车生产商做被告,各有利弊(具体本人写的《对手的选择:制造商还是销售商? 》一文),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2)受损害人所属公司的损失,因该损失的主体与该受损害人不同,在法律上,该公司提起诉讼并不存在障碍,难度在于证明,客观的说,该损失证明难度很大,也极少得到法院支持。
可以想象,该事件如形成诉讼,短时间可能难以结案,诉讼的时间成本会较高,可考虑选择多种救济途径相结合的方案,尽可能选择委托律师或技术专家同其协商、甚至是谈判解决,如实在不行则只能诉讼,并且宜早不宜迟。